来硕讲法|征地拆迁中,如何抓住政府违法的“小辫子”?
因为城镇化,房屋征收拆迁已经是一个时代趋势。但因还未有系统健全的法律规制,导致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压低征地补偿标准,侵犯被拆迁人权益成了拆迁中的常态。
当被拆迁人面临拆迁时,对拆迁补偿不满却往往不知从何处开始进行维权。明知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涉及违法,却无法掌握相关的证据资料的情况在被拆迁人维权过程中非常常见。
在拆迁中,政府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违法行为显而易见,那么如何从政府手中找出政府的违法证据?
从听到拆迁那一刻起,被拆迁人就要开始有证据思维。不管在任何阶段,留存证据的重要性大于你其他任何行动。现在留证据的方法也非常的便捷,也就是随时用手机拍照、录音、录像等。
被征地、拆迁人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实施的相关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一些协议,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以及双方协商过程中的录音,还有一些直接的接触行为、侵权行为等,这整个留证行为贯穿拆迁始终。简单点说,就是有与被拆迁人直接接触的行为和与拆迁有关的一切纸质材料都需要留下文件或者拍照、录音。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间等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也就是公民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找出并规制政府的违法。
拆迁中政府的违法点大部分都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找出,再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如: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公告、通知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制造公告与公示的假证等违法行为),可以有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法维权。这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并不是胜诉状,而是政府的退步和被拆迁人主动权的掌控。因此,作为被征地人或者被拆迁人,其有权利结合个案情形,向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是获取政府违法证据的关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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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征迁小编